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來賓一男子借了錢不還,被債主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作出判決后仍然不執行,并且還把名下被查封的車輛轉移到異地。4月24日,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
韋某在來賓經營一家租車行,2012年6月8日,因經營不善,缺乏周轉資金,遂向潘某借款2萬元,并寫下借條,約定于當年的8月8日之前還清。一年過去了,韋某非但沒有將之前的借款還給潘某,還再次向潘某借款3萬元,并約定于2013年6月17日前還清。至此,韋某先后向潘某借了5萬元人民幣。
約定還款的時間到了,韋某仍舊沒有將兩次的借款5萬元還給潘某,并且停止了租車行的經營,去向不明。潘某在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13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5月8日,法院判處韋某應當支付潘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之后,韋某仍舊沒有在規定時間支付相關費用,潘某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查明,韋某名下登記有一輛小轎車,法院查封了該車輛,并準備扣押、拍賣。潘某得知消息后,使用手中備用鑰匙開走了被查封的車輛并逃到忻城縣,直到近期才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韋某明知其名下的小轎車已被法院查封,仍將該車輛開走潛逃,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對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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