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覃某和潘某分別因出借自己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被來賓北站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這是怎么回事?
據悉,覃某和潘某是工友關系,兩人約定2月22日12時從來賓北站乘坐動車前往柳州。覃某于當日10時許抵達來賓北站,購買了來賓北至柳州的動車票,并隨即進入候車室。因為正值春運高峰期,票源比較緊張,后面趕來的潘某沒能買到和覃某同趟的車票,他便打電話叫覃某將其本人的身份證、車票從車站應急疏散通道門縫中遞出來給他使用,企圖以此蒙混過關。當潘某持覃某的證件和車票進站時,被覃警官當場抓住。隨后,在候車室內候車的覃某也被覃警官帶出來進行審查詢問,潘某和覃某最終被處以行政罰款。
覃某不禁質問,他只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證和車票,為什么也要受罰?覃警官解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中指出,有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指出,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來賓北站派出所民警提醒廣大旅客,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乘坐列車,不得隨便借用、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忘記攜帶或者遺失本人居民身份證的,可以通過車站售票廳臨時制證窗口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購票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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