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駕車不小心撞人致死,犯了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同時賠償受害者親屬8萬余元。出獄后,張女士認為她賠償的其中2.5萬元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張女士駕駛車輛致人死亡已經構成犯罪,且保險公司經法院調解已給付賠償款4.8萬元,故保險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曾祥偉律師認為,張女士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犯罪行為并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受害人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涉案事故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張女士賠償款2.5萬元。
【法理出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