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發改委原主任陸剛受賄案進行宣判,認定被告人陸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陸剛用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南寧、來賓兩處房產及一輛越野車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剛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陸剛受賄1275.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共同受賄過程中,被告人陸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陸剛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剛主動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以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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