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頻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從重處罰。
10月11日晚9時,在興賓區北二路二建公司小區內,一名11歲男孩在某棟樓下玩耍時,不慎被從樓上墜落的磚頭砸中額頭,所幸送醫及時,無生命危險。昨日,記者再次回訪受傷男孩和其父親樊先生得知,目前男孩已返回學校上學,但該事件給男孩造成一定的心理陰影。目前仍無法找到肇事者,警方還在調查此事。
今年以來,我市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多為老舊小區、城中村和正在大規模裝修的小區等。“明知道垃圾不能隨意亂扔,但樓上的某住戶就經常從窗口往下扔垃圾。”富城國際A區某門面的李女士說,此類事件的發生,明顯是故意而為。
記者昨日了解到,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意見》提出多條具體措施。
《意見》明確,要區分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此外,《意見》還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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