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莫岑 通訊員 覃建華)“昨天喝的酒,今天開車還會被認定為酒駕?”12月23日,南寧賓陽縣的熊某就因這“隔夜酒”被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由此上了沉重的一課。
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教導員張月介紹,當天21時30分,民警在天然橋路與來良路口開展夜查整治時,發現一輛面包車駕駛員身上散發出酒精的味道。通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儀的檢測,該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33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
經詢問,該駕駛員自稱姓熊,賓陽縣人,與朋友從22日喝酒至23日凌晨1時。為了讓酒氣盡快散去,他睡了整個白天,晚上才駕車去往良江鎮方向。因此,對于民警測出的“酒駕”事實,熊某覺得很冤枉:“我喝酒后還睡了一覺,酒精應該早就揮發完了,怎么還會酒駕?”張月表示,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酒精揮發的時間也不同,但只要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就認定為酒駕,與飲酒時間無關。
那么,除了“隔夜酒”可能會被查出酒駕外,還有什么涉酒行為亦可能遭到處罰呢?
張月說:“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數值標準,即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就認定為飲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就認定為醉酒駕駛;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只要發生物理移動,均認定為酒駕。”
同時,明知駕駛人喝酒,還交車讓其駕駛,或教唆、指使、強迫駕駛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可能涉嫌構成危險駕駛共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對于部分駕駛員習慣酒后在車內休息的行為,張月表示,只要車輛未被啟動或未發生物理移動,駕駛員僅僅是在休息,并不會被認定為酒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