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期間,祭祖、掃墓活動集中,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進入高峰期,極易產生各類安全隱患。4月8日,興賓區工商質監局遷江所就成功調解了一起清明祭祖燃放煙花傷及人身的消費投訴。
4月4日,石陵鎮的何某在鎮上某超市購買了15個36發的“怪叫響當當煙花”用來清明祭祖時燃放。在燃放過程中,其中一個禮花炮傷到了何某手腳皮膚,且使其面部變黑。隨后,何某自行與超市協商,商家也賠償了幾百元。4月7日下午,何某認為自己仍需要打針消炎,且面部破相不是幾百元就能彌補的,于是找到工商質監部門請求幫助維權。
興賓區工商質監局充分調查了解情況后,組織消費者、銷售者及批發商進行調解。在調解現場,三方當事人就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問題產生了較大分歧,何某認為煙花在燃放時發生爆炸,屬于商品質量問題,且煙花爆炸使其身體受傷并影響工作和生活,故提出醫療、誤工等賠償要求,要求賠償3~50000元;超市和批發商則認為何某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未按照煙花外包裝上的燃放說明遠離正在燃放的煙花,自身負有一定責任,只同意賠償1~2000元。
執法人員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向三方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分析此次煙花燃放傷人一事中的各方責任,認真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對當事人進行開導。經多次調解,三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銷售商、批發商共同賠償何某醫療、誤工等費用5000元整,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達成和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而作為消費者應當購買正規廠家的產品,索取相關憑證,燃放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保護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