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口罩沒有標明價格,只是工作人員口頭說價格。”1月26日下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指揮中心(下稱“12315中心”)接到群眾舉報,在合山市某藥店購買口罩時,被告知需以3元一個的價格購買,其他地方的口罩單個售價僅為1元。該群眾認為該藥店的口罩售價明顯漲價,要求退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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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前往該藥店核實,并與投訴人聯系,雙方自行和解,投訴人未退還所購買口罩給該藥店,該藥店按差額通過支付寶方式退還100元給投訴人。同時,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該藥店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對該藥店負責人批評教育,限期整改。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市場檢查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提醒告誡相關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1月24日至2月1日止,12315中心接到涉及肺炎疫情防控的舉報、投訴案件74件,已轉辦74年,辦結50件。其中,受理口罩價格的訴求61件,辦結46件。受理口罩銷售、質量問題的訴求10件,辦結10件。受理因疫情無法出行要求退房、退費、退餐的訴求3件,已處理3件。至今未收到關于野生動物的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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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銷售疫情防控物資存在疫情防控物資進貨成本未發生變化的,以2020年1月23日前疫情防控物資銷售價格為原價,在1月23日后超過原價銷售的;疫情防控物資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的,購銷差額未與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所售疫情防控物資無參照原價,購銷差額超過50%的;拒不提供疫情防控物資進貨憑證或無法核算疫情防控物資進貨成本的;在來賓市轄區范圍內終端零售點購買疫情防控物資加價銷售的均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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