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蘭永固涉嫌制造、販賣毒品案以及覃英涉嫌販賣毒品案,在金秀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王薦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黃洪波擔任審判長。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制造、販賣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依法應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和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蘭永固和覃英已著手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販賣毒品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而蘭永固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計188.89777千克,遠超法律規定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數量大的起點標準,且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當嚴懲不貸,不能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覃英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蘭永固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覃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0000元。
截止目前,該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如不服判決,可于規定時間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前,正值全國喜迎改革開放40周年,歌頌祖國繁榮昌盛、百姓安居樂業之時,曾經在來賓家喻戶曉的致富能手,因何蛻變成如今可悲、可嘆、可恨的罪犯、死囚?當中的原因可能錯綜復雜,但有一點是肯定的,蘭永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枉顧公序良俗,越過道德底線,踩上法律紅線,冒天下之大不韙制造并販賣大量毒品,此等行徑與和諧社會的意愿相違背,與“平安來賓”的建設相抵觸,是法律與善良的人們所不能容忍的,只有嚴懲,方顯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