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輪胎漏氣是開車時偶爾會遇到的情況,但在高速公路拐彎下坡處補胎,還不設任何警示標志就太危險了。10月31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了解到,駕駛員植某因在高速上補胎時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等警示標識,被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
該大隊民警黃宏忠介紹,10月28日下午,該大隊在泉南高速公路進行日常巡邏時,在武宣縣境界發現一輛大貨車和流動補胎車停在應急車道上,但周圍并未放置有任何警示標志,而且此處屬于彎道下坡路段,十分危險。“我們下車做好安全防護后,立即前去詢問情況。”經過詢問貨車駕駛員植某得知,當天他駕駛這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象州縣石龍鎮拉一批大米到廣東東莞。經過該路段時,車輛的右前輪被釘子扎破了,于是便聯系流動補胎車前來幫助。
當民警問及為何不擺放警示標志時,植某說之前擺了三角警示牌,后來因風太大,三角牌被多次吹倒,他便索性將一個不起眼的小盒子擺在后方做警示標志,且距離該車只有三四十米處。黃宏忠說,這樣的警示標志在高速路上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而且他們在這樣危險的環境中進行補胎已有半個小時之久。
民警在現場對植某和流動補胎車駕駛員王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告知植某在高速路上遇到故障時,能開就慢慢往前開,實在開不了應該撥打救援電話96133等待施救,而不是隨意叫其他施救車輛上高速路進行維修,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將負事故的全責。
由于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對植某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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