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網-來賓日報訊(記者 韋朗城 通訊員 謝松宸)千條路萬條路不走,偏要走邪路。四人為謀取不義之財,竟招募失足婦女經營色情場所。近日,經興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蒙某某、池某某、梁某某、陸某某4人因犯容留賣淫罪被興賓區人民法院判處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年5月13日凌晨,民警在對市區某休閑會所進行例行檢查時,當場抓獲數名正在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人員。在對現場勘查以及在場人員審查的過程中,證實經營色情場所的老板有四人,其中池某某與蒙某某承租休閑會所,共同出資經營;聘請被告人陸某某當店長,被告人梁某某當經理,其二人的工作主要負責賣淫女的招募、管理、給賣淫女和嫖客牽線搭橋并收取嫖資等。經核實,5月3-13日,該休閑會所從事賣淫服務非法盈利3萬元。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為他人從事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賣淫罪。遂依法判決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池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梁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陸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