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身份證不小心丟失,不要認為無所謂,若被別人利用也許會惹禍上身。近日,興賓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案件,有人專門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騙貸消費。
從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莫某(已另案起訴)以每張100元的價格收購他人盜、搶或拾到的身份證,然后將其中年齡相近、性別相同的覃某芳等13人的身份證交給女子鄢某(來賓人),授意鄢某拿到柳州、來賓、貴港等地多個手機、電動車賣場分別進行分期購機貸款消費,實施詐騙,先后詐騙小額貸款公司17起,涉案金額6萬多元。每詐騙成功一起,莫某均付給鄢某500元“好處費”,鄢某非法獲利1萬多元。同時,鄢某還持覃某芳等3人的身份證冒充其本人,先后到銀行辦理3張信用卡,為實施詐騙做準備。
此案被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人訴至法院后,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同時,冒充他人身份到銀行辦理并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對被告人鄢某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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