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賠償和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不滿,忻城縣城關鎮的盤某生心生憤恨,竟在大街上張貼大字報,稱民警辦假案等,侮辱誹謗辦案民警。因涉嫌辱警,7月27日,他被處以10日行政拘留處罰。
7月27日上午11時許,忻城縣城關派出所民警看到有人在城關派出所大門、城關鎮相關單位辦公處門口、法院大門口墻外張貼的大字報對民警進行侮辱誹謗,于是立即向所領導反映。
對此,忻城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抽調人員展開調查,發現貼大字報的是城關鎮龍頭村的盤某生,當天15時,警方依法傳喚盤某生到城關派出所接受調查。
原來,2016年6月3日盤某生的兒子盤某易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與一逆行的叉車相撞,導致盤某易受傷。忻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石警官和原交警大隊的莫警官趕到現場調查處理這起事故,并依法作出認定,認定叉車司機負主要責任,盤某易負次要責任。民警告訴事故雙方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是三天內,盤某生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然而,盤某易先后住院做手術,總共花去20多萬元,效果都不理想。期間,因賠償問題,盤某生多次找到辦案民警,要求解決問題,并稱對認定結果不滿意。民警明確告訴盤某生,對方已賠償了十多萬元,如果要對方增加賠償,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向法院申請。但是盤某生不聽,說誰處理的交通事故,他就找誰。民警多次解釋,盤某生仍堅持己見。
為發泄心中的憤怒及不滿,7月27日,盤某生寫了一些內容為“縣交警大隊石xx、莫xx目無國法辦假案”之類的標語,并張貼在公眾場合,想以此引起群眾關注。
盤某生的過激行為已構成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7月27日,忻城縣公安局依法對其處以治安拘留10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