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芳,你因故意撕毀法院所做的筆錄,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作出罰款8000元的處罰決定!”5月17日上午,因不滿法院的分配方案,阮某芳將案卷中的分配筆錄撕毀,結果被法院罰款8000元。
據了解,2013年,阮某芳的丈夫黃某曾借給朋友蘭某、陸某42萬元用于做生意,但蘭某、陸某未按照雙方約定時間償還黃某的借款。追索未果后,2013年12月,黃某將二人起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黃某與蘭某、陸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約定蘭某、陸某于2014年10月30日前還清借款及利息,同時蘭某還將其位于興賓區某小區的一處住房抵押給黃某,并約定如不按時還清利息,蘭某將配合法院將抵押的房屋進行拍賣以償還債務。眼看約定的還款日期已過,蘭某、陸某依然沒有還清利息,黃某只得向法院申請執行,并申請拍賣蘭某抵押給其的住房。2015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將該房屋進行評估拍賣,但經三次拍賣均流拍,法院遂依照法律規定將該房屋進行變賣,變賣得款69.72萬元。
因該案的被執行人蘭某與他人另有借款糾紛,但按照法律規定,黃某對該房屋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018年5月16日,法院組織兩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對這筆執行款項進行分配,黃某表示只拿回本金42萬元即可,而另一申請人則拿回借款15.72萬元。由于該房屋為被執行人蘭某的唯一住房,黃某同意與另一申請執行人共同補償被執行人蘭某30000元并同意分期給付。當天,雙方達成統一意見,并在執行筆錄上簽字確認。
5月17日上午,黃某的妻子阮某芳怒氣沖沖地來到法院,表示自己并不同意丈夫的意見,認為自己作為黃某的妻子也應享有該債權,而黃某未經自己同意就私自作出放棄利息的決定她不認同。執行法官表示,該方案雖是初步分配方案,但雙方均無異議,且已經簽字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如阮某芳有不同意見可以與丈夫黃某商量確定后,由黃某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不過,正在氣頭上的阮某芳不聽法官勸說,認為法官是在找借口推脫,便趁法官不注意之時,一把搶過分配方案的筆錄撕碎。
執行干警將阮某芳控制住后,將撕碎的筆錄整理好進行妥善保存。執行法官則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她撕碎筆錄的行為屬于毀滅重要證據,法院可依法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處罰。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阮某芳漸漸冷靜下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后,請求法院對其寬大處理。隨后,阮某芳的丈夫黃某也趕到法院對其進行勸解,在執行法官與丈夫的勸告下,阮某芳對自己妨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十分后悔,并寫下了悔過書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鑒于阮某芳的表現,法院作出了罰款8000元的處罰決定。當天,黃某也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表示其對債務分配優先受償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有誤解,造成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不同意5月16日的債務分配方案并要求重新分配,而這一申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